清廉学问
中国交建海西区域总部领导人员清廉从业“十二不准”
(一)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擅自决策;
(二)不准在企业升级发展过程中为小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;
(三)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;
(四)不准违反规定自定薪酬、兼职取酬、滥发补贴和奖金;
(五)不准内部收送“红包”或有价证券;
(六)不准收受合作单位、参(控)股单位、外协单位或个人的回扣、礼金、礼品等;
(七)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入股或集资购买设备;
(八)不准违反财务制度授意财会人员做假帐;
(九)不准违反规定套取现金;
(十)不准用公款内部大吃大喝、进入高档场所豪侈消费、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;
(十一)不准参与或涉嫌“黄、赌、毒”及其他不健康娱乐活动;
(十二)不准借婚丧嫁娶及其他名义敛财。